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72號齊自謙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丙112審易字第87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齊自謙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872號齊自謙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齊自謙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齊自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674號、111年度調偵緝字第125號、112年度偵字第27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齊自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