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830號施宇柔(原姓名施淑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88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宇柔(原姓名施淑珍)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83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施宇柔(原姓名施淑珍)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83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楊尚諭
被 告 施宇柔(原姓名施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