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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14號陳季虹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季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10時1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