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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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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127號辜奕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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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辜奕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原告林保華與被告辜奕
          中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原   告 林保華 
被   告 辜奕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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