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15號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勝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2年度訴字第9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勝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勝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昀 住
劉建甫 住同上
被 告 豐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勝暉 籍設(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黃清和 住
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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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