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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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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000007號賴順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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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順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玉龍、賴順寶間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正宗  
訴訟代理人 于巧柔 
被   告 賴順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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