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000007號賴順寶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順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玉龍、賴順寶間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正宗
訴訟代理人 于巧柔
被 告 賴順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