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381號黃柏翔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83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柏翔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38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柏翔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3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王柏茹
被 告 黃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壹仟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