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512號洪敬筌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85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敬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512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洪敬筌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51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被 告 洪敬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參拾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零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