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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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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779號蔡惠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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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27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惠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7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惠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蔡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39,9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0,206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646,654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39,9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計息本金
(新臺幣/元)
利             息
年利率
計息期間
(民國)
1
1,804,592
 
1,599,410
 
7.47%
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35,370
 
107,536
 
15.47%
自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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