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779號蔡惠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27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惠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7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惠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蔡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39,9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0,206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646,654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39,9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編號
|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
計息本金
(新臺幣/元)
|
利 息
|
|
年利率
|
計息期間
(民國)
|
|||
1
|
1,804,592
|
1,599,410
|
7.47%
|
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2
|
135,370
|
107,536
|
15.47%
|
自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