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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77號謝寶貴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2年度訴字第18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寶貴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87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靜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