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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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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33號施錦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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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33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錦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3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施錦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3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施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8,770元,及自民國(
    下同)10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1,098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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