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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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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931號顏比白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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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89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比白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931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顏比白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93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被   告 顏比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387元,及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361元,及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給付手續費新臺幣1,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0,7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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