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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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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272號蔡培元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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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92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培元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27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蔡培元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27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被   告 蔡培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1,909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1,9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451,909元 自民國10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0年11月16日止 1.2%    自民國100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01年2月16日止 2.4%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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