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272號蔡培元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92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培元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27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蔡培元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27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被 告 蔡培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1,909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1,9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451,909元 自民國10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0年11月16日止 1.2% 自民國100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01年2月16日止 2.4%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