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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11924號王藝羱(原名:王庸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8司執助子字第119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藝羱(原名:王庸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1192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藝羱(原名:王庸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