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4881號童書鴻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誠111年度訴字第48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童書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8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童書鴻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8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1至10
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
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蕭建昌
住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5樓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住同上
鍾德暉 住同上
被 告 童書鴻 住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83巷7弄4
號5樓
居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5巷90號4樓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