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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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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4881號童書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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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誠111年度訴字第48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童書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8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童書鴻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8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1至10
            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
            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蕭建昌
           住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1段66號5樓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住同上
      鍾德暉  住同上   
被   告 童書鴻  住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83巷7弄4
            號5樓
           居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5巷90號4樓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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