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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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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025號小超人潛能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錦新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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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70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小超人潛能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李錦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025號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小超人潛能開發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錦新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02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複  代理人 江佳樺 
被   告 小超人潛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新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民國112年6月29日已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85,750元,
    及其中新臺幣114,3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6,250元,及其
    中新臺幣82,5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85,750
    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206,250元為原
    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

  • 發布日期:112-09-12
  • 更新日期:112-09-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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