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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62號林益清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國112聲字第136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益清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362號林益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案件,應受送達人林益清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益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益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