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6號廖哲鋐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國112單禁沒字第50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廖哲鋐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6號廖哲鋐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廖哲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哲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袋(淨重0.95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958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12月27日航藥鑑字第0997886號毒品鑑定書,聲沒字卷第13至14頁)
②採檢樣品已鑑驗用罄
③臺北地檢署100年度安保字第284號(聲沒字卷第15頁)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