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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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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15號許思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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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國112聲字第151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思珮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515號許思珮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許思珮住居所及
    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思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130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許思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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