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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655號鄭皓元(即鄭林春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76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皓元(即鄭林春之繼承人)之
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5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皓元(即鄭林春之繼承人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北簡字第765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住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同上
被 告 鄭皓元(即鄭林春之繼承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