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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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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655號鄭皓元(即鄭林春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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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76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皓元(即鄭林春之繼承人)之
          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5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皓元(即鄭林春之繼承人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北簡字第765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住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同上
被 告 鄭皓元(即鄭林春之繼承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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