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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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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731號金盛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育群)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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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87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金盛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育群)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731號原告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金盛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育群)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731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金盛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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