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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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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000040號江葭、周保言之裁定、書狀繕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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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09年度重國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葭、周保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
   正本、110年3月22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0年5月10日民事
   準備(二)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國字第40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江萍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謝秀亭  
      王治中  
相 對 人 吳小貞  
      江德軒  
      江韻文  
      江蓉蓉  
      江蓓   
      江葭   
      周保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追加相對
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小貞、江德軒、江韻文、江蓉蓉、江蓓、江葭、周保言
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
起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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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11170910088pdf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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