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000040號江葭、周保言之裁定、書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09年度重國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葭、周保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
正本、110年3月22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0年5月10日民事
準備(二)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國字第40號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江萍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謝秀亭
王治中
相 對 人 吳小貞
江德軒
江韻文
江蓉蓉
江蓓
江葭
周保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追加相對
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小貞、江德軒、江韻文、江蓉蓉、江蓓、江葭、周保言
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
起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道股
檔案下載
- 20230911170910088pdf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