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355號廖宏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83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宏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35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宏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3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王彥力
被 告 廖宏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
七八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