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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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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355號廖宏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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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83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宏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35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宏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3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王彥力   
被   告 廖宏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
七八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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