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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39號許耀穎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2年度訴字第31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耀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3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9時35分
,在台北簡易第五法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祐均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