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565號林秀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85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秀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56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秀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5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林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