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594號田惠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85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惠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59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田惠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5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江宜芳
被 告 田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