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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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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號黃張華美之訴狀繕本(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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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張華美之訴狀繕本(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號原告張賴秀英、周榮乾、楊挺湧、張英勲、張茂昌、周明基、周鍾鳳嬌、楊輝鏜、楊挺堅、楊挺武、楊毅頂、楊毅淳、楊毅森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張桂英、周張鈺英、林張蘭英、張忠孝、黃張華美、王哲宏、張忠義、張玲瓏、張明仁間確定界址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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