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9號黃鎮華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平112附民字第25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鎮華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網
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附民字第259號黃鎮華因妨害名譽案附帶
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黃鎮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
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黃鎮華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112年度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劉温妮
被 告 黃鎮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1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