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13號黃鎮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平112易字第21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鎮華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213號黃鎮華妨害名譽案件,應受
送達人黃鎮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黃鎮華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易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鎮華
上開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40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鎮華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