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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831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徐子傑,賴淑美(即被繼承人廖先璿之繼承人)(已出境)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2年度訴字第28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賴淑美(即被繼承人廖先璿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83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9時32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