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09號鄭守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開112聲字第160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守廷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609號鄭守廷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鄭守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股別: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守廷
具 保 人 鄭仱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22號、112年度執字第34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仱伶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