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695號郭江寧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66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江寧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695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江寧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69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陳鏡威
被 告 郭江寧 原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136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1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