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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158號台灣訊息股份有限公司,卓大鈞,潘慧珠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訴字第41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訊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大鈞
、被告潘慧珠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5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13時59分,
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