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08號上訴人許光輝、被上訴人許舒涵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簡上字第408號
主旨:公示送達上訴人許光輝、被上訴人許舒涵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408號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上訴人許光輝、被上訴人許舒涵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上訴人許光輝、被上訴人許舒涵應按時到場。
  五、上訴人許光輝應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前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狀,繕本逕送對造。
  六、被上訴人許舒涵應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前就上訴人賀木堂股份有限公司之112年7月20日上訴理由狀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對造。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