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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375號周金昌(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淑美(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明德(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信忠(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之新店簡易庭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3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金昌(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淑美(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明德(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周信忠(即周陳金蓮之繼承人)之新店簡易庭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375號原告林萬根與被告林萬居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新店簡易庭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