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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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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簡字第015115號吳陳碧雲(陳釵之被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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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08年度北簡字第151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吳陳碧雲(陳釵之被繼承人)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115號原告孫國維與被告陳冠
          英等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51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孫國維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冠英  
      王珮琪  
      陳凱柔  
      陳凱欣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複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告 吳陳碧雲(陳釵之被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冠英應將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三元街230巷2號
    4樓至5樓之樓梯間加設之不鏽鋼門及隔架(即臺北市古亭地
    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C1、C2、C3部分)拆除並回復
    原狀後,將該部分之樓梯間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冠英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冠英以新臺幣2,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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