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北簡字第015115號吳陳碧雲(陳釵之被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08年度北簡字第151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吳陳碧雲(陳釵之被繼承人)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115號原告孫國維與被告陳冠
英等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511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孫國維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冠英
王珮琪
陳凱柔
陳凱欣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複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 告 吳陳碧雲(陳釵之被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冠英應將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三元街230巷2號
4樓至5樓之樓梯間加設之不鏽鋼門及隔架(即臺北市古亭地
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C1、C2、C3部分)拆除並回復
原狀後,將該部分之樓梯間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冠英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冠英以新臺幣2,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