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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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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補字第561號鄭妤喬(原名鄭貴霞)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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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補字第5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妤喬(原名鄭貴霞)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補字第561號原告鄭妤喬(原名鄭貴霞)與被告何灝叡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561號
原   告 鄭妤喬(原名鄭貴霞)
住桃園市八德區豐田五街2號5樓
居新北市樹林區大義路202號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灝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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