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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788號易真有限公司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張簡鼎晉、許富喬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2年度司票字第1978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易真有限公司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張簡鼎晉、許富喬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9788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易真有限公司、京修有限公司、張簡鼎晉、許富喬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9788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鴻
相 對 人 易真有限公司
京修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簡鼎晉
相 對 人 許富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肆拾貳萬柒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參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