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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15號黃彥宇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讓112年度訴字第39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彥宇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上午9時37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2年9月21日上午
9時28分庭期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2-09-11
- 更新日期:112-09-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