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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1187號范芳魁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011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芳魁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11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范芳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准許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收取如說明二所示之現金股利債權共新台幣(下同)2,299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9-10
- 更新日期:112-09-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