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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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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638號楊正忠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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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026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正忠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26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正忠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楊正忠對第三人新高國際設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含執行業務所得),於扣除所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依法應扣減之項目後,餘額超過新臺幣17,076元之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9-10
  • 更新日期:112-09-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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