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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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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46號王琇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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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丁112審訴緝字第4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琇萱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緝字第46號王琇萱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王琇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股  別:丁股
書記官:巫佳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琇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77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5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王琇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貳、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2-09-10
  • 更新日期:112-09-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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