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217號曾一平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32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一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217號原告楊志強與被告曾一
平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217號
原 告 楊志強
被 告 曾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