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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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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217號曾一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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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32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一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217號原告楊志強與被告曾一
          平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217號
原    告  楊志強   
被    告  曾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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