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776號吳敏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訴字第27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敏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7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敏志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吳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