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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1172號黃宇羨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賢112聲字第117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宇羨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172號黃宇羨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宇羨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劉麗英
股 別:賢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48號、
111年度執字第5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