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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472號陳冠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訴字第24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冠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7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冠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