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401號原告陳子瑜、被告林亞蓁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24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原告陳子瑜、被告林亞蓁之裁定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01號原告陳子瑜與被告林亞
蓁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01號
原 告 陳子瑜
被 告 林亞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