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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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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401號原告陳子瑜、被告林亞蓁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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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240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原告陳子瑜、被告林亞蓁之裁定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01號原告陳子瑜與被告林亞
          蓁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01號
原   告 陳子瑜  

被   告 林亞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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