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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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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11號沃華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柏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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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1年度訴字第34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沃華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柏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411號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沃華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柏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411號
原   告 張鏵予  住
送達代收人 孫紅          住
訴訟代理人 李建中  住
被   告 沃華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光  籍設(現國內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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