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81號吉馨儀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金字第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吉馨儀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吉馨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1號
原 告 陳慧玲
呂錫昆
魏昭蓉
呂凌
彭惠馳
王素雲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仲立律師
柯瓔娟
被 告 林恭民
吉馨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洪敬祐
邱敏華
李毓淳
徐文彬
陳宜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被 告 潘胤均
陳嬿茹
張元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被 告 莊德昌
李世俊
張麗英
符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