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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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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3161號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之查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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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地字第1131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之查封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31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9-08
  • 更新日期:112-09-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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